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电子出版物复制事项解读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甘肃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以下简称《清单》)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
《清单》涵盖省、市、县三级行政许可事项,共计XXX项(具体事项以附件为准)。其中,涉及“电子出版物复制”的行政许可事项明确列为新闻出版领域的重要管理事项,主管部门为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实施机关为省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
二、电子出版物复制许可事项说明
(一)事项名称: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二)设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4号)等法律法规。
(三)许可条件:申请从事电子出版物复制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专业人员;
-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工作场所;
- 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安全保密制度;
- 符合国家关于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明、经营场所证明、设备清单、质量管理制度文件等。
(五)审批程序:申请人向省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颁发《电子出版物复制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六)变更与延续:复制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应当依法办理变更审批手续;有效期届满需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申请。
三、严格落实清单管理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清单》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擅自增加许可条件、扩大审批范围、层层设置障碍。对电子出版物复制等许可事项,要推进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意识形态安全和文化市场健康有序。
四、加强组织实施和动态管理
各地各部门要及时更新办事指南,做好清单公开和政策解读。对清单内容需调整的,要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申请,由省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动态调整。
附件:甘肃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X月X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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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10-28 09:12:03